澄江县无障碍设计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禄充管委会,县直各办、局:
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改善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是当代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为建设我县的无障碍设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老人、儿童及其游客能方便、安全地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N和云建标〔2002〕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设计规范》,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和儿童等弱势人群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的,‘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宾馆、酒店)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进行统一协调领导,县建设局是《设计规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第五条 县建设局、计划局、县残联负责无障碍建设方案的审查、建设质量与进度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建部门会同残联加强对城市公共无障碍设施的监督与检查,业主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所属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共同制止挤占、侵占、破坏和挪用无障碍设施行为,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 建设、规划、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必须遵照建标[2001〕126号和云建标[2002 〕 28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桥梁和公共建筑要在显著位置上安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设计方案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养护,由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宾馆、酒店),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制定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改建。
第十五条 建设局负责对全县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对侵占、挪用、损坏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并处10元一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概算;对已建工程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计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对未按要求施工或擅自.更改设计的情况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不得发放各类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和参加各级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重视无障碍设计,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有关设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要把有关无障碍设计、施工的技术培训、学术研讨等作为我县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本通知下发时已进入设计阶段或已完成设计但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有关设计单位必须对照规定进行修改或完善,落实无障碍设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通知下发后已经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也应当按照规定增加或完善无障碍设计。确有困难而无法实施的,需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云建标[002]28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