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知识问答
一、为什么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目前残疾人就业率低,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二、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的物质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我省也于1997年出台了《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52号令) 。 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1999年玉溪市出台了《玉溪市实施〈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暂行办法》(玉政发[1999]111号),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为什么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既不是乱收费,又不是一般的政府基金?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绝不是乱收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以《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52号令)和《玉溪市实施〈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暂行办法》(玉政发[1999]111号)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它主要用于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及就业等。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2002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则被作为“保留项目”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的补偿性措施,对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则不征收;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政府还要进行奖励,从这一意义来说,它不是一般的政府性基金。 四、为什么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际惯例?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 许多国家就用人单位按比例雇用残疾人也明确做出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1.5%至7%的不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须雇用1.9%的残疾人,政府和公共机关须雇用2%的残疾人,每少雇用一人每月缴4万日元滞纳金,多雇用一人每月奖励2万日元。德国《高度残疾人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业须按在册职工6%的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不按比例的要收残疾人就业弥补经费。我国台湾《残障人福利法》规定,录用残疾人占3%以上者,给予奖励。 |